優秀勸募人員選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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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屆優秀器官勸募人員選拔活動

一、目的
為表揚醫院從事器官勸募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,以作為其他工作同仁之表率,凝聚勸募作業之向心力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參選資格:
凡醫療相關人員至114年12月31日止,於醫院「實際從事並參與器官勸募相關工作」連續服務達2年以上(且迄今仍在職)且113及114年皆有執行第一類器官捐贈勸募成功案例(DBD/DCD捐贈案例,依器官捐贈移植整合系統中查詢資料為準),最近3年內未曾就同一事由獲本中心表揚者,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,得經醫院推薦參加本項選拔: 
(一)    對所從事器官勸募相關工作,服務態度熱忱,經院內考核奬勵有案者。
(二)    對所從事器官勸募相關工作,具研究及創新之精神,有具體事蹟者。
(三)    辦理器官勸募相關業務工作成績卓著,有具體事蹟者。
(四)    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中心提名者。
三、選拔方式及表揚名額:
(一)    每醫院推薦參選總名額以「1名為限」,並應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線上申請作業,逾期薦送者,不予受理。
(二)    受推薦人員應撰寫一則與器官捐贈有關且親身經歷之故事(與器捐病人或家屬互動之過程,或捐贈前後發生之相關故事內容)。
(三)    優秀器官勸募工作人員之當選名單將由本中心遴聘專家學者、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選小組評定之。
(四)    優秀器官勸募工作人員分為3類:「醫師」、「協調人員/護理人員」、「社工人員」;各類別表揚名額以4名為限。
四、各醫院薦送之優秀器官勸募工作人員,經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不予表揚或註銷其當選資格:
(一)    於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間,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。
(二)    曾犯殺人罪、妨害性自主罪、搶奪罪、強盜罪、擄人勒贖罪、重傷罪或有累犯紀錄者。
五、表揚方式:
(一)    各醫院獲選為優秀器官勸募工作之人員,本中心將個別通知,並於115年度相關活動中公開表揚,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。
(二)    每人頒發獎牌(座)一座及獎金3,000元(或等值禮券)。
(三)    獲選為優秀器官勸募工作之人員,經10年後仍在原醫院從事器捐相關業務之人員,並由本中心確認通過者,另外頒發「器捐10年」之特別獎座(10年間皆在同一家醫院服務,且該院在113-115年間有器官捐贈成功個案者)。
(四)    獲選為優秀器官勸募工作之人員,經20年後仍在原醫院從事器捐相關業務之人員,並由本中心確認通過者,另外頒發「器捐20年」之特別獎座(20年間皆在同一家醫院服務,且該院在113-115年間有器官捐贈成功個案者)。

相關檔案: 第十九屆優秀器官勸募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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